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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紅人谷阿莫以「X分鐘看電影」走紅,近日遭片商指控違反著作權法,谷阿莫以合理使用抗辯;專精著作權法的律師徐仕瑋分析,「合理使用」是免除侵權的最後防線,是否涉及營利甚為關鍵,以谷阿莫靠著網路影片身價水漲船高,能否主張非營利而順利脫身,不無疑問。



徐仕瑋指出,著作權法「合理使用」有4大判斷基準,包括「利用目的為商業或非營利教育」、「著作的性質」、「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」、「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」,以谷阿莫而言,難以通過4大基準檢驗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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谷阿莫聲稱未向網友收費,屬非營利的使用目的,但營利非以是否收費為判斷標準,谷阿莫靠影評累積高人氣,媒體也報導大陸A輪投資谷阿莫公司3000萬人民幣(約新台幣1億3000萬元),且利用的著作幾乎都是院線片,為商業性質著作,造成財產權損害的可能性較大。另谷阿莫聲稱只擷取1/10到1/100的原著作內容,卻都是電影精華內容。對谷阿莫最有利的應是「市場排擠性」。徐仕瑋說,或許有觀眾看了谷阿莫的影評短片後對電影產生興趣而走入戲院,但是否真影響片商的市場價值,有討論空間。律師張紹斌認為,谷阿莫與傳統直接重製影片販賣的盜版行為截然不同,屬於網路世代、自媒體興盛時代的新議題。KNOWING新聞總編輯楊方儒認為,谷阿莫難得能在大陸受到追捧,已經是鳳毛麟角的台灣內容創業者,大家都希望有100個甚至更多個谷阿莫來改變台灣落後的新媒體生態,但大前提是他們心裡要先懂得更多的尊重。至於「二次創作」,楊方儒認為,說好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,說難聽就是開著拼裝車與改裝車上路,是非對錯則自有各國的法律與法官來認定。汪達數位出版創辦人董福興則認為谷阿莫的影片還稱不上是創作,頂多只是言論自由的範疇,尤其那種先酸再說的態度很糟糕,不能算是二次創作。(中國時報)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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